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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队体制改革方案
由于当前澳宋存在着武装力量混乱的局面,尤其是广泛存在的国民军,治安军,日本人连队,白马队,山地步兵等各色武装力量过于混乱,故而1640年对于整体的武装力量进行较大的调整和完善。方案如下图:
1.国民军
1640年编制中,国民军定位为本时空武装警察的定位,人民安保省下下辖国民军司令部统合全国的国民军编制和训练工作。
原黎苗山地步兵和朝鲜人白马队归属于国民军下属的少数民族治安连队。为可以机动部署的准军事单位(参考印度的阿萨姆步枪队等准军事治安单位)。承担治安较为稳定地区的巡逻和治安任务。
每个治安大区(将数个省一并划分为一个大区作为一级编制,如两广大区包含广东省,广西省)设置一个国民军总队司令部,每个府级行政单位设置一个国民军大队司令部,每一个县级行政单位设置一个国民军中队司令部。形成大区-府-县的三级体制。
国民军总队下辖数个国民军大队,国民军大队下辖数个国民军中队。国民军中队下辖不超过中队人数的国民军步兵班。
国民军中队为一套班子三块牌子,同时担任每个县级的盐税稽查工作和邮政以及银行的武装押运工作。以步兵班为基本单位。
2.国家宪兵司令部(原元老护卫总局,临高警备营)
原元老护卫总局和临高警备营由于本来就负责护卫工作居多。故而二者合并改编为国家宪兵司令部,下属于元老院办公厅,最高长官为保安司令官/宪兵总监(我就是在玩梗)
下辖原来的元老护卫总局,和驻守首都的中央宪兵。
每个大区设置一个大区级宪兵司令部,下辖一个机动宪兵营,和驻府级行政单位的宪兵司令部,府级宪兵司令部下辖驻每个县级政府的宪兵司令部。
大区级以下宪兵司令部为行政部门,一般不配置独立宪兵部队。各地方宪兵司令必要时在得到上级同意后可以调动驻扎于地方的国民军部队,或由上级派遣机动宪兵营到地方宪兵司令部配合工作。
定位为以军事手段反制犯罪和恐怖主义袭击,维护军队内部纪律,在必要时在上级司令部许可下由各地宪兵司令负责现场协调指挥军警宪联合进行治安肃正作战(对暴乱重拳出击)。
3.伏波军
伏波军主要由野战部队和补充部队构成。
野战部队为常设部队,每一个师根据各地方人口和兵源情况划分师管区,每一个师团司令部由常设办公人员负责管理师管区下补充旅的征兵和训练工作,按照地方情况划分营管区负责地方征兵工作。
经兵役训练后的预备役士兵将会按照地区编组为补充旅,和平时期进行周期性训练维持水平。战时经过动员后,按照情况将部队解散补充野战部队的损耗和充当野战部队的预备人力。
4.外籍兵团
总参谋部下,新设立外籍兵团司令部,下辖数个外籍兵团机动打击师,师级司令部常设。负责其所负责殖民地和地区兵源的整编和训练工作,下辖数个机动打击团。
外籍兵团司令部下属的基本作战单位为两营制机动打击团。负责各海外地区的军事任务和在战时作为伏波军的辅助部队。
澳宋帝国治下含本国和各殖民地以及海外符合澳宋外籍兵团征兵条件的人员,均可以报名参加澳宋帝国外籍兵团,采用五年制合同,合同期满可以选择继续服役和获得澳宋本国10年居留权。服役满10年即可获得澳宋国籍,此外重伤者也可获得澳宋国籍,战死者可以指定其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加入澳宋国籍。
澳宋公民亦可以参加外籍兵团,服役期满后可以安排殖民地和海外领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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