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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子 澳宋帝国元老院全体大会决议 [1637] 第xxx号 关于澳宋帝国成立海洋资源调查局的批示 元老院第三次全体大会审议并批准了海军部提交的《关于设立澳宋帝国海洋资源调查局的可行性方案》,现就有关事项批示如下: 一、机构设立 自本批示印发之日起,正式成立澳宋帝国海洋资源调查局(以下简称“海资局”),为正二级局建制,隶属中央政务院,与海军部建立业务联动机制。 海资局署理帝国所属海域及经略范围内的海洋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及保护等事务。 二、职能范围 海资局的核心职能包括: (一)渔业资源普查与可持续开发规划; (二)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及储量评估; (三)海洋水文测绘(航道、暗礁、潮汐、洋流); (四)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监测; (五)海洋政策法规研究与标准制定。 三、组织建制 海资局内设综合处、渔业资源调查科、海底矿产资源勘探科、海洋水文测绘科、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科、海洋政策法规与规划发展科。 海资局可在各海区设立分支机构及观测站点,编制员额及年度预算由中央政务院核定。 四、经费与运营 海资局所需经费纳入中央政务院预算盘子,由帝国财政统筹保障。 同时,海资局应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路径,通过提供海洋测绘数据、航道信息、资源勘探报告等服务,逐步实现运营成本的自给自足。企划院要求:三年内实现基础运营经费自给,五年内实现整体盈利。 五、过渡期安排 本批示发布后,原农委会下属渔业资源调查职能、原地质调查所下属海洋矿产勘探职能、原海事处下属水文测绘职能,由政务院办公厅牵头,于三个月内完成职责移交与资产划拨。 六、生效日期 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元老院全体大会 1637年冬 (元老院办公厅印发)
附注: 本决议案经元老院第三次全体大会审议通过,元老院常务委员会于1637年12月13日核备。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元老院之决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央政务院及各级行政机关应遵照执行。 主送: 中央政务院、海军部、农委会、企划院 抄送: 元老院办公厅、殖民贸易部、政保总局、对外情报局、海事处、地质调查所、海军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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