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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身份确认和继承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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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股灾纪念章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南洋船票

发表于 2019-6-26 14: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高启明》同人作品《元老身份确认和继承条例草案》版权归《临高启明》版权方和同人作者所有; 为方便阅读,WIKI编辑仅进行必要的区分章节。


作者

黑岛人


原帖

北朝论坛:


元老身份确认和继承条例草案



状态

完结,待转正。
开 始  时 间:2014-11-6
最近更新时间:2014-11-6


正文

元老身份确认和继承条例草案

女仆问题再次成为临高帝国的重要问题,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女仆和元老的关系,尤其是她们还涉及到未来二代元老的选择问题。所以元老的继承方式已经不能拖下去,拖下去更纠结,不如趁着女仆二次改革一起解决掉。
草拟了一个方案抛砖引玉,这个方案对元老们如何确认自己的继承人或选择方式尽可能不做干涉,只是确认如何申报和批准继承人的程序,并申明在意外情况下如何安排元老席位的继承。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元老,系指拥有帝国元老院终身席位者。本条例之规定是元老席位确认、转移、继承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除元老院创始元老之外,担任元老者需是出生时即为元老院公民,精神正常,并年满三十周岁,除此之外不受任何性别、族裔或其他理由限制。元老身份经正式确认后,除自行提出转移,或由元老院全体大会全部在任元老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决议强制剥夺转移外,即终身占有元老席位。代理元老需为元老院公民,精神正常,并年满三十周岁,除此之外不受任何性别、族裔或其他理由限制。


第三条

元老院常务委员会为元老席位转移、继承事务的证明人和监督人,有权利同时有义务派遣专门人员记录和监督所有元老席位转移和继承事务。并向元老院全体大会正式呈报元老席位转移或继承申请。


第四条

元老院全体大会是唯一有权最终确认元老席位转移或继承之机构,通过元老身份确认决议需得到全体大会简单多数的批准。如果全体大会需长期闭会,经元老院常委会和执委会分别同意,受提名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或其第一监护人可担任临时代理元老。


第五条

(一)元老席位的转移或继承,占有该席位的原元老拥有不限次数的优先提名权,如果没有本条例第条规定之例外,元老院常委会应当根据原元老的提名,向元老院全体大会呈报元老席位转移或继承申请。
(二)元老可依据自己的意愿在任意时间行使自己元老席位的转移或继承提名权,但必须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元老院常委会报告。该报告文件应至少有正副本各一份,在提交时当场检验正副本内容相符后,正本交元老院常委会,副本由原老元或被提名元老人选保存。
(三)本条(二)款所指之提名文件,可由元老自己保存、或交由信任之机构或其他个人代为保存,但应该将保存地点和保存人在元老院常委会专门机构内留档,可采用保密留档方式。在元老发生意外去世或失去自主意识后,元老院常委会、文件保存机构或保存人应立即启动程序,强制开启并确认文件内容,保证元老的意愿得以充分执行。
(四)如元老发生意外去世或失去自主意识之前,未保留有本条(二)款所指之提名文件,但留有关于元老席位继承人选或方式的合法遗嘱,元老院常委会应依据元老遗嘱意愿,代为制作提名文件。如同时留有本条(二)款所指之提名文件和遗嘱,除非遗嘱日期在后且明确声明废除以前所有提名文件,否则元老席位转移事项应以提名文件内容为准。
(五)如元老发生意外去世或失去自主意识之前,未保留有本条(二)款所指之提名文件,也未留有遗嘱,或在遗嘱中对元老席位转移有明确安排,则应根据元老院制订的法定继承人顺序依次安排继承元老席位的受提名人。


第六条

(一)如元老本人在世,每次只能提名一人为自己元老席位的受转移人,如同一被提名人三次未被元老院全体大会批准,则该元老必须更换提名人选,否则元老院常委会应搁置其提名报告。
(二)元老在为预防意外而保留的提名文件或遗嘱内,可以依据本人意愿指定元老席位继承人的提名次序,但指定的候选人不得超过五人,之后按元老院制订的法定继承人顺序依次提名,但候选人不得重复,每名候选人有连续两次被提名的权利。
(三)任一元老席位转移或继承的一次提名程序,无论有几名候选人,都应在一次元老院全体大会上一次性完成。
(四)如果出现元老没有指定候选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元老院全体大会否决了所有候选人,该元老席位将被暂时空悬。由元老院常委会和执委会联合选派专门委员会寻找合适候选人,重新向元老院全体大会推荐,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任一元老席位只有在连续空悬六十年后才可正式撤除。


第七条

(一)如原元老提名接受元老席位转移或继承之人选年满二十五周岁不满三十周岁,经元老院全体大会确认同意后,其应担任见习元老,见习元老年满三十周年后自动转为正式元老,无需再经任何机构或个人审核。
(二)见习元老可出席元老院会议,也可被选入各下级委员会,有权在会内发言,享受其他的元老权利和待遇,唯没有全体会议和各下级委员会的投票权和提案权。见习元老不计入元老院全体在任元老人数。


第八条

(一)如原元老提名接受元老席位转移或继承之人选未满二十五周岁,经元老院全体大会确认同意后,其应担任候补元老。候补元老年满二十五周年后自动转为见习元老,无需再经任何机构或个人审核。
(二)候补元老年满二十周岁,可出席旁听元老院会议,受到邀请也可出席旁听各下级委员会会议,但没有发言权、投票权和提案权。候补元老拥有元老的人身保护权利,其他待遇由元老院另行制订规定。候补元老不计入元老院全体在任元老人数。


第九条

候补元老未成年时,其第一监护人经元老院常委会审查背景符合要求后,可担任代理元老,代理元老除不能担任元老院常委会、执委会和其它元老院认为敏感的职务外,享有元老的一切利权和待遇。候补元老成年后可重新指定自己的代理元老。代理元老的任职期限至候补元老年满二十五周岁,转任见习元老为止。代理元老计入元老院全体在任元老人数。


第十条

(一)除被强制剥夺席位者外,原元老在转移元老席位后,即自动转任名誉元老,名誉元老任职终身。
(二)名誉元老可出席旁听元老院会议,受到邀请也可出席旁听各下级委员会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提案权,除非受到邀请也不应发言。名誉元老享受其他的元老权利和待遇,不计入元老院全体在任元老人数。


第十一条

只有出现本条明列之情况,才可由元老院常务委员会,或执委会,又或全体在任元老百分之五以上正式联名,发起强制剥夺转移元老席位的提案,该类提案必须经元老院全体大会以全部在任元老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方得通过。
(一)亲自或指使他人故意伤害其他元老或元老的直系近亲,并已经过审理后确认,应当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公开严重违反元老院基本法律制度,相关消息已泄露扩期,造成极恶劣影响的;在差遣任职岗位上严重失职,造成元老院重大损失,并极严重有损元老院威望的。
(三)精神严重失常或衰弱至已经明显无法自理生活,并经元老院常务委员会和执委会各自指派两名有权威之医生检查,全都赞同其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十二条

犯有本条所列情况者,不得被提名为元老候选人,如果提名,亦视为无效。
(一)亲自或指使他人故意伤害其他元老或元老的直系近亲,并已经过去审理后确认,应当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公开严重违反元老院基本法律制度,相关消息已泄露扩期,造成极恶劣影响的;在差遣任职岗位上严重失职,造成元老院重大损失,并极严重有损元老院威望的。
(三)精神严重失常或衰弱至已经明显无法自理生活,并经元老院常务委员会指派的两名有权威之医生检查,全都赞同其不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修正权利在元老院全体大会,只有元老院常委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或由超过五分之一的在任元老连署,才能提出对本条例的修正案。只有以元老院全体在任元老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修正提案才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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