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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活】澳宋治安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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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邓子睿 于 2025-10-24 23:04 编辑

第36号法律

治安警察法

第一条 政治社团的主要组织者(或者分支机构的主要组织者)必须在社团组织之日起三日内,向对社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派出所报告社团名称、章程、办公室和主要组织者的姓名。当对报告的项目进行任何更改时,这同样适用。

第二条 希望举行与政治事务有关的公共集会的人必须指定发起人。发起人必须在集会前至少三小时向对集会地点有管辖权的派出所报告集会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但不包括到达会场所需的时间。如果程序集在报告时间后三小时内未启动或暂停超过三个小时,则报告将失去效力。为依法组织的立法机构成员选举做准备的集会,不要求在投票日前五十天内根据本条提出报告,但仅限于有资格进行竞选活动的人和有权当选的人。

第三条 在认为有必要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宁的情况下,当局可以命令与政治事务无关的社团或集会遵守第一条或第二条的规定。

第四条 发起户外集会或者群众群众运动时,发起人必须至少提前十二小时向辖区的派出所报告地点、日期、时间和路线。但是,这不适用于葬礼、宗教集会、学生或学生体育活动或其他传统上允许的活动。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政治团体:
1.陆军和海军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人员。
2.警察。
3. 牧师、僧侣、道士和其他宗教领袖。
4. 公立、公立和私立学校的教师、学生和学生。
5.女性。
6. 未成年人。
7.被剥夺公共权利或被停职的人。
妇女和未成年人不得参加政治讨论集会,也不得成为政治讨论集会的发起人。被剥夺公共权利或被停职的人不得成为公开讨论集会的发起人。

第六条 非澳宋人不得参加政治社团或公开讨论集会的发起人。

第七条 社团不得制定规定,要求依法组建的立法机构成员对其在大会之外发表的言论和决定负责。

第八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安宁所必需的,公安人员可以限制、禁止、解散户外集会、群众集会、人群,或者解散室内集会。如果社团属于前款规定,内政部长可以禁止该社团。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处分侵犯的人可以向澳宋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在集会上,不得讨论、辩论重罪、轻罪初审前审的事项,不得讨论、辩论禁止讨论、旁听的诉讼事项。也不得煽动犯罪、为不法行为辩护、奖励或协助罪犯或刑事被告,或讨论或辩论旨在陷害刑事被告的事项。

第十条 在集会上,讨论、辩论违反前条规定或
者被认为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与安宁或者损害公共道德的,警察可以停止讨论、辩论。

第十一条 当警察就社团、集会或群众运动进行询问时,主要组织者、主席或发起人必须回答,被警察认定为主要成员或主要参与者的人也必须回答。派出所可以派出穿制服的警察监督与政治事务有关的公众集会。这同样适用于被认为可能扰乱公共秩序和安宁的与政治事务无关的集会。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或被警务人员认可为主要参与者的人必须按照警务人员的要求提供座位。

第十二条 在集会、群众运动中发生骚乱或者暴力行为时,警察可以进行干预制止,不服从命令的,可以把个人带离现场。

第十三条 集会、群众运动,除按规定准携带武器外,不得携带武器或者危险器械。

第十四条 禁止秘密社团

第十五条 依法组建的立法机关成员,为筹备立法事务,不受第一条、第五条的适用。

第十六条 在街道等公众活动自由的场所,公安机关认为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害社会道德的,可以禁止张贴、散发、公开朗诵或者其他涉及文件、图片、诗歌或者其他表现形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允许为下列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公开诽谤行为,或者为第二项目的引诱、煽动他人:
1. 加入或鼓励他人加入工会,以协商工作条件或报酬,或阻止他人加入工会。
2. 强迫雇主解雇工人或拒绝工作申请,或强迫工人停止工作或拒绝工作机会,以进行协同解雇或罢工。
3. 强迫另一方接受工作条件或报酬,或与农业用地租赁条件有关的条件,对另一方实施暴力、威胁或公开诽谤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维护和平与秩序时,可以禁止携带武器、爆炸物或者配备武器的物品。

第十九条:违反第一条者将被处以最高30澳元的罚款,未提交第一条要求的通知者将被处以最高50澳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第二条第1款或第2款者,最高罚款20澳元,未提交第二条第2款要求的通知者,最高罚款30澳元。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四条者将被处以最高20澳元的罚款,未提交第四条要求的通知者将被处以最高30澳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五条或第六条者,处20澳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条或第六条加入社团者,同样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八条第1款的限制或禁止,或者被命令解散后不驱散的,处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澳元以下罚金。违反第八条第2款禁止者,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100澳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四条:违反第九条或第十条的暂停令者,处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10至50澳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不回答第十一条第1款的询问或未如实回答的人,或在第2款的情况下,拒绝警察监督或不提供所要求的座位的人,将被处以最高50澳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命令离开后不离开的,处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20澳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十三条者,处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0澳元以下罚金。第二十八条:组织或参加秘密社团者,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八条:组织或参加秘密社团者,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十六条的禁止令者,处1个月以下的轻刑或30澳元以下的罚金。

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七条者,将处以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重刑,并可处以3澳元至30澳元的罚款。这同样适用于对参加雇主解雇或工人罢工联盟的个人实施暴力、威胁或公开诽谤的人。

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十八条之禁止者,处六个月以下重徒刑。

第三十二条:本法规定的公诉时效为六个月。

注:本法之规定不适用于元老。涉及元老之相关事件,由元老大会根据《元老集会和政治社会法》行使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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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三条:元老豁免此项法律。
这条太露骨了,中国古代尚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我们作为现代人不能连古人的境界都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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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法之规定不适用于元老。”这句话该修改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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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元老院要是搞神化,那就可以,毕竟神显然不适用于人间的法律。但神化和愚民是一体两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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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jiaoye3860068 发表于 2025-10-24 20:42
“本法之规定不适用于元老。”这句话该修改下哦。

请教一下这个要怎么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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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

发表于 前天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把最后一条删了,你可以做,但是不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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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开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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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23: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zhyayazh 发表于 2025-10-24 23:00
又开新作?

一时兴起整了个法律条文而已,大家都可以用的。律政方面的同人我实在不会写,抱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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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股灾纪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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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子睿 发表于 2025-10-24 21:00
请教一下这个要怎么改呢?

首先这么露骨的话一定不能要。应该是涉及元老的案件需要元老院办公厅介入,也不用说什么其他办法,模糊一点,直接规定元老不能只受某套法律管,需要机构来裁决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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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元老院警政总局1628年度编制与组织方案(草案)
一、总纲与核心原则
根本宗旨:元老院警政总局(以下简称“警总局”)是元老院行使内部统治权、维护控制区社会秩序、保障元老院财产与人员安全的专职武装力量。其首要任务是确保元老院的绝对权威与内部稳定。
核心原则:
元老院绝对领导原则:警总局一切行动必须无条件服从元老院的指挥。关键人事、财务及行动决策权由元老直接掌握。
职能分工与制衡原则:实行职能分离,明确划分日常治安、武装守卫、司法看守与政治保卫职责,形成既协作又制约的体系。
成本效益与科技赋能原则:在人力稀缺的背景下,通过组织优化与技术装备实现力量倍增,优先保障核心区域与关键目标。
忠诚激励与等级绑定原则:将警职人员的个人晋升、社会等级与经济利益同其工作表现和忠诚度直接挂钩,构建一支高效且可靠的力量。
二、各单元职能、编制与装备详述(基于1500-2000人控制区)
职位        编制人数
署本部       
署长        1
副署长        1
巡警科       
科长        1
巡逻一班:班长        1
巡逻一班:警员        9
巡逻二班:班长        1
巡逻二班:警员        9
看守科       
科长        1
看守班:班长        1
看守班:看守        9
惩教(政保)科       
科长        1
探员        4
庶务科       
科长        1
干事        4
警卫班       
班长        1
警员        9
编制总计        54人

四、人事、晋升与待遇体系
招募标准:
政治忠诚为第一标准,需有可靠推荐人。
巡逻警员需具备基本读写算能力。
武装警卫队员需有军队服役经历或强健体魄。
等级与晋升:
入职即授予初等自由民身份(服役民转籍的重要途径)。
晋升路径:警员->班长/队长->大队副职->大队长。
晋升至班长(中等自由民)及以上职务,需通过政保总队的忠诚审查。
政保总队成员及武装警卫队员享有最优晋升通道。
薪酬与福利:
薪酬标准较同级其他岗位高20-30%,按时足额发放。
配发统一制服、提供标准伙食。
因公负伤、殉职者,其家庭享受元老院抚恤与优待。
五、培训体系
新警培训:设立“警政学堂”,进行为期1-2月的集中培训,内容涵盖:元老院律法、警务纪律、基础技能(格斗、抓捕、射击)、户籍管理、情报意识。
在职培训:定期轮训,由元老或高级归化民军官讲授新知识、新案例。
专项培训:对武装警卫队进行战术训练,对政保总队进行情报专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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