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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司法实践案例摘要及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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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股灾纪念章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南洋船票

发表于 2019-6-26 14:5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高启明》同人作品《大宋司法实践案例摘要及评论》版权归《临高启明》版权方和同人作者所有; 为方便阅读,WIKI编辑仅进行必要的区分章节。


大宋司法实践案例摘要及评论作者ID北朝论坛
黑屋里的粗胚同人重要信息涉及方面
法制内容关键字
法律著作,案例,元老婚姻转正状态
待转正发布帖北朝原帖
同人:《大宋司法实践案例摘要及评论》同人写作情况完结情况
未完结首次发布
2017-07-19最近更新
2017-08-21字数统计 (千字)
3.2








序言

沈睿明元老邀我为其主编的《大宋司法实践案例摘要及评论》一书作序,幸甚!
自元老院回归华夏,至今已由四十余年,沈睿明元老为建立大宋新法制体系呕心沥血,历任元老院检察办公室主任、大宋最高元老院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后任大宋元老院及人民大学校长兼大宋法学委员会委员,可谓理论与实践均有十足建树的人物。今综合数十年之经验,主编《大宋司法实践案例摘要及评论》,对元老院了解光复大宋以来数十年法制之得失及为未来法制系统完善指明了方向。
本书在出版前我曾多次仔细阅读,对几位编辑的评论观点着实感到新颖,同时也确实感受到有些案例的判决与自己的看法有些不一致的地方,为此我也与沈睿明元老交换了一些意见和看法。当然,就本书所列案例的判决结果和编者们的评论而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想本书出本的目的不是让法学专家学者们就书中的案例和评论掀起学术争论,而是将元老院数十年法律实践的历史和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一剖析,展示给众位元老读者们。
书中案例涉及元老权利、元老之间民事纠纷、一般民众之间民刑事纠纷等问题正是目前元老院建立适应国情的法律体系最需要研究完善发展的方向。因此,针对大宋的客观现实国情,本书的出版对研究大宋法制,特别是对广大元老了解大宋整体法制情况,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大宋司法建设任重道远,沈睿明元老编撰此书,意在与各位元老特别是法制建设者们共勉。笔者特作此推荐。

—— 姬信

圣历42年秋于上海







案件一:某元老故意伤害公民孙某案

案情

圣历二十八年某月,某元老与职工李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后由办公厅登记造册。圣历某年某月,某元老归家发现其情人李某与其家中司机孙某有染,情绪激动之下使用家中存放的佩剑刺伤孙某,孙某忍痛逃脱。经鉴定,孙某大腿、左侧肋部及背部多处受伤,已构成轻伤。


审判

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及临高市中级法院分别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
针对某元老的故意伤害行为,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审理认为:


本案属于事出有因,孙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元老荣誉的玷污,孙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某元老处于激愤之下实施攻击行为,且案件发生后某元老向主管机关如实供述了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自首。



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判决如下:


一、对某元老的行为刑事上不予处理;二、某元老负担孙某之医药费。



针对孙某与李某之间通奸一案,临高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


庭前某元老向临高市中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与元老关系密切,临高市中院没有管辖权,应由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审理。临高市中院认为,根据《大宋元老院及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大宋最高元老院及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管辖范围为:涉及元老本人或退休元老本人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本案发生在公民孙某与李某之间,与元老本人无关,因此驳回了某元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某元老就管辖权异议向海南省高级法院上诉,后者维持原判。
关于本案焦点孙某与李某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否构成通奸,临高市中院认为,根据《大宋元老院及人民共和国刑罚》之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因此,本案焦点在于李某与某元老之间是否构成配偶关系。为此,临高市中院特向大宋最高元老院及人民法院申请解释。



大宋最高法院回复如下:


大宋元老院及人民共和国依法实行一夫一妻制,所谓配偶,即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未经婚姻登记而事实上长期同居的男女双方。本案中,某元老已有合法妻子,而办公厅就两人关系登记造册,只是出于对元老个人安全及血脉的重视,并不具有婚姻关系上的法律效力。因此,李某与孙某均为未婚男女。



临高市中级法院判决如下:


孙某、李某通奸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分析

本案在发生当时在元老院内影响颇大,但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审判不公开审理,孙某在本案后因盗窃等其他案件入狱,在元老院外并未造成影响。
本案焦点有以下三处:


一、何为涉及元老本人或退休元老本人的案件:
涉案某元老认为通奸案与其密切相关,案件应由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审理。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元老本人或退休元老本人作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原告、被告、第三人或元老本人或退休元老本人作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时,案件由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审理。本案并不符合这一情况,两院判决合理合法。
二、关于一夫一妻制与通奸罪:
一夫一妻制是大宋的根本制度,而通奸罪在当时元老院内争议很大,有元老认为此罪有开历史倒车之嫌,但也有元老认为通奸罪属于封建社会传统罪行,应暂缓废除。最终此罪虽被列入刑法,但属于不告不理的罪名,极少有人因此获罪。本案发生之后,因争议较大,加之元老院内女权团体认为本罪只针对“有夫之妇”,有歧视女性之嫌,本罪最终被废除。
三、办公厅登记之效力:
办公厅属于元老院内部机构,总管元老生活事宜,对元老院内部有效而无对抗国法之效力。最高法院回复已明确说明,此处不再叙述。





案件二:某元老席位继承案

案情

圣历三十二年某月,某元老因病过世,生前有婚生子一名(下称“某大”),非婚生子一名(下称“某二”)。根据某元老生前于纹章院登记的信息,其元老席位由某大继承;其后该元老手写遗嘱一份,上书“所有财产由某二继承”,经鉴定,遗嘱确为某元老所写。据此,某二将某大诉至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要求变更继承元老席位同时取得某元老所有生前财产。


审判

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
庭前,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进行了内部讨论:“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管辖范围为:涉及元老本人或退休元老本人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有人据此认为,双方均未正式继承元老席位,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在管辖权方面存在瑕疵。由于双方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庭审照常进行。

针对双方之争议,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审理认为:


某元老手书遗嘱真实合法有效,法庭予以确认,认可“所有财产由某二继承”,因此,某元老生前名下股份、房产、字画等财产均由某二继承。



针对元老席位继承一事,法院审理如下:


一、关于元老席位的性质:


元老院是大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大宋治下所有公民意志的集合。从这一点上来说,元老席位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所以,元老席位并非是元老的个人私产,由元老本人决定继承顺序,是元老的职责所在,与私产之属性无关。


二、元老决定继承人的法定程序:


《元老继承法》规定:“元老需要决定继承人的,必须经纹章院核实,或由被继承元老书面书写并经两名以上在任元老署名见证方可生效。”关于本案中某二提出的“已由多位普通公民见证”一事,本院不予认可。




判决如下:


一、某元老生前所有名下物质财产由某二继承;
二、元老席位由某大继承。



分析

本案发生之时在元老院内部引起轩然大波,不是元老席位判决给某大还是某二产生争议,而是部分元老认为元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此举有曲解元老意志的嫌疑。一时间几位参与审判的元老成了众矢之的,不过最后当事的两兄弟达成了和解,这阵风潮也就不了了之。
本案焦点有以下几处:



一、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管辖权问题:


根据《大宋元老院及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大宋最高元老院及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管辖范围为:涉及元老本人或退休元老本人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因此,实际上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对本案的管辖权是存有争议的,在这之后,元老院对法律进行了修订,自此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对元老继承问题有了确实的管辖权。



二、元老席位的性质:


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审理中已明确说明,此处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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