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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论当前工作中的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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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3 18: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尚羽

(整理自圣历十年(西历一六三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在佛山经济特区领导班子与中央视察组的座谈会上的讲话)

现在有几位同志对于工作上的立法问题有一点成见,我就来稍微谈一谈,年纪轻,不一定准,各位多包容。

立法工作,有一个影响极其广大的论调就是元老院现在暂时不需要立法限制自己,认为不利于开展工作,有损**灵活性。道理绝不是这个样,前线或许暂且可以这么说,把事情都留给我们的伏波军,但两广南部解放光复已近两年,社会秩序已经基本安定,不能再按照以前的军管来对待老百姓。刑事案件尤其如此,这些问题上稍微展现出一点所谓的“灵活性”就会严重的损害我们在百姓中的声誉,妨碍安定民心。海南老区有马先生和姬先生坐镇,广州有沈先生和梁先生看着,问题不至于太出格,有复核。但在地方上就很不好说。我在这边干了一年多,很是感到司法问题不好办。强烈建议订立刑、民事条例或干脆订立刑法典和民法典,尽快对社会关系予以协调。佛山开发区作为特区,我认为可以先开始这种试行工作。

同时也有一种经验主义的看法,觉得照搬“临高的那一套”即可,或只需要懂得“政策”或“精神”便可以断案了。这也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看法:“政策”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精神”和“老一套”更显得虚无缥缈。况且“老区”与“新区”的各种问题几乎没有一件是相同的:海南经济落后,小农经济为主,两广相对发达,已有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海南人口分散稀少,宗族依附关系较弱,两广则人口较多,宗族意识强烈;海南民族单一,两广瑶汉混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解释不了抗拒火葬的犯罪分子应该定五年徒刑还是十年徒刑,“胁从不办”毕竟没法帮助我们断定应不应该把犯人送去海南劳改营。

司法现实中存在着层出不穷的看似“合乎精神”但又为当地伦理所不容的其他行为,反之亦然。佛山前段时间新建一条铁路,老百姓直接坐铁轨上休息,或把牛车牵着穿过铁轨。你去逮他,他还反问为什么,自以为公家用得,我如何用不得,简直令人束手无措。个别地方将这一些人居然统统枪毙,还有同志叫好,说什么“乱世用重典”,“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这种拿人命不负责任的态度简直令人瞠目结舌。我们究竟是来破坏的还是来建设的?明明宣传就能做好的工作,非要用步枪解决。个别地方老百姓怎么看我们这些“澳洲人”的?个个是酷吏!这就是个别人想要的结果?这就是我们建设新社会的方式?一派胡言!

有些地方**,不仅得罪最底层,连士绅阶层和手工业者也都一并予以过激的对待。——这里插一句,我不是反对对士绅问题一点动作不要,但很多时候部分干部连基本盘都搞不清,还去和敌人握手言和——个别乡绅启明星旗子挂歪了,或是因为进了政协后偶然写不对文先生或王先生的名讳,居然就判了五年徒刑!伪明那种腐败反动的司法制度,也决计不会这样对待百姓。前段时间与沈先生见了面,他向我诉苦,说近期巡回法庭工作量实在太大,每到一个地方总要待上一个月之久,就是因为需要清查的案件与人犯实在太多。照这么下去,沈先生等一干人岂不是要累死不可呢?

事实上,即便是已有的法律法规,遵循起来也很困难。前段时间马先生说国务院法律工作做得很好。我不能苟同。佛山特区情况特殊,财政走的是特殊通道,上上下下方便的很。其他地方和部门就相对很被动,对此颇有微词。常常是某部的拨款申请被拒,而彼部情况一致拨款申请却通过的情况。预算法、财税监督法、税法、国资法均未订立,只能靠部分决议案和国务院规定来约束管理。但国务院的规定有许多问题:前后的批复、答函、指示、办法往往前后矛盾,标准不一。临高行在已有八年,娱乐产业税率在百仞和新城是不一样的,两者相差五个百分点。前者的法规是地方性暂行法规,本来是圣历二年订立的,后者是按照全国性法规,那时政策已然放开了。结果就是两地间的税务落差一直存在,但执法人员干脆就按后者来办,前者直接被无视,就那么晾在那里不理,直到最近才废除。

地方和地方之间的法令时常冲突,后出的法令常常忘记废止前面的办法和规定。我不反对地方法规,它们的存在自有其道理,但各地之间的分歧不能如此之大,抗拒火葬的惩罚在海南和两广差距太大了,人口倘若一旦流通起来,执法人员怎么来办案呢?。广州和雷州有渔业税的问题,法律委员会起草了一个法规,报中央后,认为沿海捕鱼与江湖捕鱼情况不一样,让地方因地制宜来处理,这就默认了地方可以立法。地方当局有些时候总归是要么违反这个法,要么违反那个法,搞来搞去,似乎还总要和《纲领》有点矛盾。澳宋法律的优越性何在?个别地方任命官员,居然不向中央报备。两广某地新上任了一个村长,两年了没有正式的任命文书。

另一个麻烦事是各地法治意识很不足。这一毛病不光归化民干部有,我们中的许多人也有这一倾向。不少大领导四处讲话发言,官瘾倒是过足了,内容却目无法纪。国务院指示农业税一律以10%为基准,但地方上说太低行不通,在某地的首长点了头,就加了税。有人指责用公函代替法令,其实还是比较好的,甚至有些元老说句话就修改了法律,如果是对的,为什么不通过法定程序去修改法律呢?

不少归化民干部早早地就被推上了司法口,芳草地出来的专科生还好些,但也集中于大城市。不少地方的法律方面的归化民是政治过硬,经验不够,水平全无。旧法已经废止,新法尚未完成,不少审判员连审判书也都不知道怎么写了,文白混杂,又是等因奉此又是徒刑劳改,一味堆砌那些高大上的名词,却不知道意义何在。某地判案,三个审判员一说五年,一说十年,一说十五年。最后就“折中一下”,判了嫌疑人十年,简直荒谬到了一定境界!不知道倘若审判员同志自己去受审心情如何。旧衙门的人员要么全部接管,要么一概勒令滚蛋,其结果无非是“澳皮明心”要么是人手短缺。应当尽快把对旧司法、执法人员的改造尽快提上日程。

有这么多毛病,并不是说我们的法律一无是处。恰恰相反,我们的法律能力本应该比伪明的法律强过太多。但是我们的干部队伍对于法律意识很淡薄,觉得听元老的就没有问题了,还带着些旧明的积习,导致管理上摇摆不定,参差不齐。我亲自抓过法律宣传和审判工作,希望中央的各位先生们好好的要把这件事情抓好,早日重视起来,否则的话,对于我们的长治久安是相当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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