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着装条令
第一条 警察着装是指政府警察机关、政治保卫机关行使警察权的警察穿着的制式服装。 第二条 警察除本条令另行规定外,凡行使警察权应当着装。 第三条 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秘密工作的; (二)执行非行使警察权公私事务的; (三)经主管(主办)部门批准不着装的。 第四条 警察停止行使警察权时不得着装。 第五条 警察行使警察权,参加礼仪或外事活动时着礼服;日常执勤、巡逻等着常服;训练、作战、劳动时着战斗服;特殊任务经主管(主办)部门批准,着带有警察标识的特殊工服或不着装。 第六条 警察着装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标识。 (三)执行军人礼仪仪容、仪表规定。 (四)经主管(主办)部门批准,使用劳保、医疗用具。 第七条 警察戴制帽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 (二)配用头部防具时,不戴制帽。 (三)着特殊工服时,配套使用工帽或防具。 第八条 警察着装时,禁烟、禁酒,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非因职务需要,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或娱乐性质营业场所。 第九条 警察着装时,可以不携带警察证件。 第十条 警察不得赠送、转借、遗弃着装及标识。 第十一条 警察根据命令换用不同季节着装。 第十二条 对违反条令的警察被公民、同事、首长投诉,或被警务督察判定为过错的,由主管(主办)部门督察处(室)做出罚薪、检讨、停职的决定,或向主管(主办)部门提出停职禁闭、停职停薪、调离岗位、不适应警察职业的建议。 第十三条 不接受处罚决定的警察提请总局工会复议和执法审查,复议和审查结果为最终结论。抗拒、阻碍、违反最终决定的警察,由总局对当事警察给予非荣誉退役处分。抗拒、阻碍、违反最终决定的主管(主办)部门由总局对责任主官和相关人等给予严重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条令适用于政府警察机关、政治保卫机关。 在上述机关服役的军士、兵适用本条令。 在上述机关服务的文(军)官、职员(工)不适用本条令。 按照军事管制规定施行军管的地区和单位,不适用本条令。 第十五条 荣誉退休的警察参加活动,经原主管(主办)部门批准,可以按按退休前最高警衔着礼服。 试用期警察着装时不得佩戴警衔及职务标识。 警察学员着装时使用无标识的作训服。 第十六条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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