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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女仆学校应该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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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贡献勋章翰林1637股灾纪念章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

发表于 2019-7-5 23: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dol 于 2019-7-14 21:24 编辑

刚发现我居然还写过这个。这篇其实才算是我写的第一篇转正的同人吧。比机械式计算机还早不少。
---

女仆学校应该转型

女仆学校需要转型,我是支持转型的,当然也要改名,元老就那么几个,每个人再多分又能分几个,目前已经开始滞销了,时间人力都有所浪费。要说供给归化民,我觉得不靠谱,女仆学校的教育其实是不计成本的,元老数量相对于归化民,哪怕只是精英归化民,那也是很少且不会增长的,这个不会增长很重要,一个常数,就算耗费再大,以后盘子大了求个导就是0了。而精英归化民可是会随着盘子的增大而增大的,说不定还是二三阶关系,需求永远很旺盛,那么现在女仆学校这种成本供给归化民肯定是不行。再说,现在就给归化民弄这些骄奢淫逸的玩意也太早了点。这种机构存在时间长了,以后上了历史书也不好看。

所以我觉得女仆学校要换包装,建议分成几部分,行政能力、管理能力培养,这个可以直接放到芳草地或者军政学校去,弄个女生班;特侦队或者是警备营/警卫队,可以搞个女队,起码女元老的保卫也有这方面需求嘛;护士学校,弄个负责元老保健的;各军兵种,搞几个文工团;文化部宣传部,培养几个女记者;法律治安口,弄些女警察律师检察官;芳草地已经有女子师范了不必再设。所有这些地方,就是正常培训,完全不需要以女仆为目的进行筛选什么的,元老需求不大,而忙碌的元老们要是有需求,在这几个定点的培训班考察一下,选一个送到办公厅再培训女仆技能,这样女仆们都有本职技能,元老们也可以按需挑选,流程未必比过去到办公厅女仆学校选生活秘书更麻烦。而一旦有元老从这些班级团体里面找了生活秘书的传闻,有意者和有实力的自然会蜂拥而至的,根本不需要刻意搜罗或者宣传。反而是元老如果看中了,才需要细细的筛查,政审没问题了,给当事人做通工作然后送到办公厅进行女仆的一些教育:家政工作,秘书工作,机要工作等等。

过去设立女仆学校的主要原因是:

一、女仆革命政治使然;
二、人口基数少,女性比例低,必须专门搜集;
三、营养普遍不良,需要专门调养才能入眼;
四、元老们,特别是男元老们急需家政方面的辅助。

那么现在看来:

一、第二次女仆革命快来了,政治因素已经时过境迁;
二、人口基数也已经上来了;
三、上面所说的那些机构完全也有条件给女生班以比较好的营养条件;
四、家政需求基本解决。

所以再专门设立先培训再分配的女仆学校已经不够合适,应改为专门培训那些已经被选中的人才好。这样女仆学校就可以缩编为一个办公厅下属的家政、秘书和机要工作培训班,有元老提出申请,才接收一个元老自己已经选中的人加以培训,或者攒10个培训一期这样亦可。

女仆学校其余的力量可以分布到上述的那些新设班级里,扩大招生面,毕竟那些新设班级培养的女性人员都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是精英归化民,当然也可以在这些女性人员里面试图泡一两个,只不过是双向选择,没有元老们那么想要谁是谁,另外也不用办公厅培训了。这方面培训的民间需求,市场自然会满足的,比方说女仆学校裁撤后,肯定有很多前工作人员不愿意被分配到其他岗位,选择自己弄个商业化的培训班,专门应对那些高端归化民,地主老财之类的需求,只需要打个“专业团队”、“以前为元老培训女仆”的广告,还怕来的人不趋之若鹜?

下面想说一下女仆的身份地位问题,我觉得,生活秘书制度的确应该变一变,我以前说过,生活秘书制度是元老院对归化民政治上压迫,经济上剥削,人身上控制的集中标志。现在我还是这个看法。不是说元老院不需要控制生活秘书,而是要控制得更隐秘,吃相好看一些,再搞签绝契实在是没什么意思,也越来越没有约束力,而且那些新班级培训的人员总不至于再和元老院签绝契了吧,也不至于被选中之后反而要签卖身绝契吧。

首先,绝契的签订是依照大明律,现在穿越集团已经半公开地割据了,只是还没全面战争和大明翻脸而已,对生活秘书这种核心归化民来说,大明律根本没有威慑力;其次,对临高集团自己的法律制度来说,奴隶制的确可以存在一段时间,但是女仆作为和元老最近的归化民,其实不宜再烙上奴婢的身份,因为事实上她们的生活水平和政治影响都高于一般归化民,如果从法律上地位反而低于一般归化民,这个说不通;第三,并不是所有元老的秘书和归化民老婆都是奴婢,勋素济的老婆刘美兰就不是嘛,符喜也不是,河马把到的郭芙也不是,我估计初晴和初雨这些早期的也不是吧,可见生活秘书和老婆从最开始就没有规定必须是奴婢的,这样生活秘书之间怎么交往呢,比如某元老只有分配的生活秘书,某人却有明媒正娶的土著老婆,一同带着参加晚宴怎么安排。

所以,我的看法是,一夫一妻制肯定是不太现实,元老们这一生就不用想了,还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比较靠谱,不过我比较反对子孙有嫡庶之分,这是别话。生活秘书大致可以归为妾,这种地位差距也就够了,嫌难听的话名字可以改改,甚至还叫生活秘书也可以,但生活秘书并不比元老正妻以外的其他女人地位低,而且这只是在元老的体系下——在归化民体系中,生活秘书和其他归化民理论上是平等的,也有其他归化民所有的一些权利。这是明确生活秘书的政治地位。

绝大多数生活秘书其实除了家政之外,也有自己的工作技能,也兼任元老所在部门的一些工作,也可以有收入、补贴、职称评级等。这是提高了生活秘书的经济地位。

关于对生活秘书的监控,生活秘书的档案仍然还是归办公厅管理,通过行政手段、纪律和保密制度来约束和监控生活秘书。生活秘书举凡外出、消费、通行、通信、探亲、会客等,按纪律和保密制度等相关规定向办公厅报备或者由办公厅检查、监督,办公厅则在监督和轻微处罚等一般性问题上尊重生活秘书所属元老本人的意见作为惯例。最后就是生活秘书有没有辞职的权利,我倾向是有自动辞退、也就是和元老分手的权利,但是设置较大障碍。原因如下:

首先,元老本来就很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现实中的顾忌,应该很少会有生活秘书真的会提出和元老分手的事情。其次,为了以防万一,比如元老实在不像话,或者生活秘书过于固执,也得开个口子给条路。第三,明确这一权利,却可以完全抹掉生活秘书人身自由受到控制、或者是元老奴隶的印象,吃相变得好看很多,一切监控手段都可以用保卫和保密来解释。

所以设置障碍的办法就是脱密期和违约金。

生活秘书提出分手,首先面临25-30年的脱密期,跟元老确实分手了,但是还得继续留在临高,不能出行、不能结婚、通信和交友受到监管,当然更没有受采访和出版的权利,工作和住所则由办公厅负责安排,打发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养老去;接着是双倍赔偿元老院为其支付的在生活秘书学校时期的食宿和教育费用,分期偿还,因为欠债导致信用受损,在生活、购物、消费、信贷等方面都受到各种限制。有这两条,估计能吓住99%的要分手的生活秘书,即使还没吓住,也能确保控制住生活秘书使其不会造成什么损害。

这也同时为另一种更常见的情形提供了解决方案,就是说元老们玩腻了女仆或者女仆惹怒了元老,元老想要分手怎么安排生活秘书的问题。那么很简单,除了违约金之外,脱密期还是照旧就是了。不过为了防止元老们太频繁换女仆,办公厅也得想个办法稍微约束元老,比如按上面新方法培训第一个女仆不收费,第二个象征性收点,随后每次翻倍。或者两次委托培训女仆之间必须相隔一年以上等等。

这样一来,生活秘书受到“政治压迫、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程度就大为减轻,元老院吃相大为好看,更加伟光正了。

-----补充的分割线------

关于大明都有七出三不去的说法:

咱新社会的规定咋也不能比旧社会还落后。大明的七出都是针对正妻的,出妾肯定没这么麻烦。而且七出三不去完全是男对女单方面居高临下的压迫或者施舍,临高的生活秘书和元老签约、解约问题,强调的是生活秘书主动提出和元老离婚/分手的权利,这比大明已经进步很多了,大明的妾恐怕不大可能主动提出离婚吧。

何况元老院还负责给退役生活秘书安排工作,至于监控问题,在临高严密的社会控制体制下,就算不是退役生活秘书,受到监控和限制出行的归化民恐怕也是很多的,比如前海盗头领们、盐场村谭家、百图村的林家陆家等等,这些人想要擅自跑出临高或者拉帮结派或者发表反动言论,那显然是不可能的,退役生活秘书在脱密期中受到的限制不见得比这些人更多。

所以脱密期肯定是需要的,如果觉得不许改嫁过于不人道的话,那么允许也无妨,只是这样的话,连丈夫的通行通信也要受到监控了。受到如此多的限制,怕是没有不开眼的归化民和土豪敢去接盘。就算元老院很大方地表示生活秘书可以改嫁,可也要有人敢娶啊。元老院总不能给退役生活秘书再发男人吧。

至于元老要抛弃生活秘书,就算没有相关制度,这样的事情也终究会发生,也得拿出一个办法来安排退役生活秘书们。元老们还不至于连换掉个不满意的生活秘书的权利都没有了,更不会接受七出三不去之类的传统来作茧自缚的。我觉得临高那个环境下,元老想换生活秘书基本就是一句话的事,本来也不必费事找借口,顶多形式上给办公厅提交一个报告或者申请,上面写上一些一般化的理由罢了,难道办公厅还能真去审核申请上的理由是否属实才决定是否批准元老的申请么。那样的话,按元老院里某些人的说法,还不如直接一刀砍了自己的生活秘书更省事。所以,还不如正式搞个制度好些。如果觉得不适合放到新婚姻法的框架,可以由元老院投票搞一个特别条例,几十年以后不适用了再废除就是了。

而元老的正妻们地位肯定和生活秘书是不一样的,之前杨继红的案例其实已经反映了元老院的普遍观点——杨元老如果一意声明愿意娶杨继红为正妻,罪名就会大大减轻。不过话说回来,元老的正妻们如果要是离婚,尽管待遇和抚养费相比生活秘书会更优越,但是大概也不会允许这些人到处乱跑抹黑元老的,还是得考虑政治影响。

关于女仆滞销是房子问题的说法:

不认为女仆滞销是房子问题。房子确实也算是问题,但是并不是房子扩大几倍元老就会多找多少生活秘书。

考虑一下元老们的年龄段:虽然穿越政权没有正式发布过元老们的年龄统计,但是D日已经过去5年了,我认为现在元老们的年龄中位值应该已经超过了30岁,甚至可能已经接近了35岁。更繁忙的工作,更艰苦的生活条件,究竟能有多少元老有旦旦而伐的需求和能力?这样的需求和能力又能持续几年?有道是一个太少两三个正好四五个有点吵再多就活不到老了。我看穿越只为了玩生活秘书的元老还是少数。为了获得一个重新的开始、为了做点事业、为了优越感、为了子孙后代和原时空的失意等等这些才是多数。

而且就算那些希望时常吃点嫩草的元老们,也不见得愿意现在就弄七八个小妾放在家里一个星期都翻不完一轮牌子。这些元老们大概还指望未来能入手更好的——出身更高的、修养更好的、身材更好的、其他人种的等等,这种期待会在未来10-20年内逐步达成,那么他们身边的位置自然也是在这一段时间内逐步填满,至今绝大部分人的正室位置都还空悬就是一个例证。那么办公厅女仆学校批量培训的这些生活秘书,元老们玩过一两个之后,还能有多大的新鲜感呢?

此外,就像最新章节提到的,小妾也不能都从事文秘工作,必然很多都闲在家里,这是对人力的极大浪费,也必然是矛盾丛生的灰色地带。同一元老女仆之间的矛盾、不同元老女仆之间的矛盾和挑拨的可能、强大的院外活动集团和巨大的寻租空间。。。想想都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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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澳宋法律不支持妻妾制度。  发表于 2019-9-3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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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

发表于 2019-7-5 23: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妻妾同居,绝非美事。古人常常也为此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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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议!  发表于 2021-10-2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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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

发表于 2019-7-5 23: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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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6 10:00: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女元老有男秘书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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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贡献勋章翰林1637股灾纪念章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

 楼主| 发表于 2019-7-6 18:08: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韩式吹牛王 发表于 2019-7-5 23:17
妻妾同居,绝非美事。古人常常也为此烦恼。

所以大家都嫉妒林铭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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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  发表于 2021-10-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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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6 18: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要转型,那就从钱羽夕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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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

发表于 2019-7-7 03: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女仆地位问题应该由买下她们的元老来决定。
人类迷惑行为案例收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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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7 17: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女仆学校必须改
партия-это честь и совесть време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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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8 11: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邹某人 发表于 2019-7-7 17:33
支持,女仆学校必须改

第六卷就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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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 10: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生活秘书和正室的地位是个很大的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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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 10: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沿着这个思路推演下去很有趣,比如元老院自己妻妾成群,在民间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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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 10: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站位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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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 10: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后宫是很重要,不过大部分精力还是应该放在创造历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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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 12: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成文理学校,搞通识教育,先提高到大专文凭,逐步升级成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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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 23: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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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 09: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穿越是为了创造和享受新生活,开后宫是必须的,女仆要有淘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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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 12: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finalni 发表于 2019-8-1 10:29
沿着这个思路推演下去很有趣,比如元老院自己妻妾成群,在民间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制度

怎么提倡都行,不过实操时上行下效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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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女仆革命简直是神预言!冯元老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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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9 14: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adol 发表于 2019-7-6 18:08
所以大家都嫉妒林铭啊哈哈

元老的后宫永远都缺一个人
冶金口搬铁的
澳宋相公堂子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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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0 12: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女仆学校是历史产物,随着历史发展必须改革,可以变普通学校或委培方式,甚至分成文工团,艺校之类的,然后女仆地位也应该得到提升,绝契和女仆这种东西应该尽快在历史中消失,不然就容易成黑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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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股灾纪念章南洋船票

发表于 2019-9-10 15: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已经改成文理学院了吗,正文里有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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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0 15:28: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rongyao 发表于 2019-9-10 12:56
女仆学校是历史产物,随着历史发展必须改革,可以变普通学校或委培方式,甚至分成文工团,艺校之类的,然后 ...

早就改革成文理学院了,后来女仆多了,元老们忙供过于求了,就转重要的行政人力培训学校了,只有少数被元老看中,又自愿的可以去女仆班进行特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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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0 16: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zatla 发表于 2019-9-10 15:28
早就改革成文理学院了,后来女仆多了,元老们忙供过于求了,就转重要的行政人力培训学校了,只有少数被元 ...

但是女仆的地位还是没有提高啊,文理学院就有点换汤不换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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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10 17: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qmx 发表于 2019-9-10 15:23
不是已经改成文理学院了吗,正文里有提啊

嗯,是啊。这篇的内容在那部分正文里也被用了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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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1 04: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海农庄店小二 发表于 2019-7-6 18:59
既然要转型,那就从钱羽夕开始吧

我就不知道将来adol元老会把钱姑娘安排给谁
一个幽灵,一个贡铲煮逸的幽灵,在澳宋土地上徘徊。为了对这个幽灵进行神圣的围剿,元老院的一切势力,文党和马逆、普世派和宅党、杜女王激进派还有政保和警察,都联合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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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7 22:07: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浩-雷霆万钧 于 2019-10-27 22:08 编辑

就是类似民国,虽然没有妾,但法律规定了正室以外的生活配偶属于亲属关系,妾变成姨太太,地位提高,不再是家奴,真的变成姐妹,做姨太太更有吸引力,纳妾更容易。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第1123条第3项规定:“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又民国二一年院字第735号曰:“妾虽为民法所不规定,惟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1123条第3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

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及其变迁
一、时代背景
“新礼服兴,翎顶补服灭;剪发兴,辫子灭;爱国帽兴,瓜皮帽灭;天足兴,纤足灭;阳历兴,阴历灭;鞠躬礼兴,跪拜礼灭……”在近代社会的中国历史上,辛亥革命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对妾的地位和变化有着重大的影响。辛亥以后,社会对于纳妾态度显得十分暖昧,即使是革命党中的男性抑或受过西方文明熏陶的知识分子也并不积极,甚而不以为耻。日本人写道:“留学生出身的某年轻人谈起第二夫人、第三夫人之类,就显得有些得意,挺起胸侃侃而谈,说自己也有,甚至因此看不起别人。”
在当时的中国社会,未形成强大的反蓄妾社会舆论。民国前有杜亚泉的《论蓄妾》,民国后单毓元、范丽诲及陈东原等曾撰文批判纳妾,但均未引起足以撼动妾制这一封建残余存在的社会效应,更不必谈移风易俗的作用了。即便是反对蓄妾的文章,也多从男子本位论述。如易家钺在《蓄妾问题》中写道:“与其赞成一妻数妾制,不如赞成一夫数妻制。……因为妾在法律上没有人格,在社会上,有时直不齿于人类。”下文却对妾爬到妻头上的现状不满,最后将男子纳妾归于妻之不贤,将不纳妾的重任亦归于女子。1926年潘光旦通过上海《时事新报》所作社会调查,尽管答卷百分之七十以上不赞成蓄妾,他仍认为:“社会有强烈之多妻倾向,而欲推行严格之一夫一妻制,论理未尝不可通,论势则万万不可能”,主张提倡一夫一妻而容忍一夫多妻。
坚决反对蓄妾的主要是妇女团体。1922年,女子参政同盟会在南京成立,通过十一条政纲,其第五条即“实行一夫一妻制度”。7月,以周敏为首的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学生创立“女权运动同盟”,其纲领便有争取在刑法中加人“纳妾以重婚罪论”的条文。因此,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便显得十分微妙。
二、立法概况
民国**建国伊始,法制欠缺,民事领域相关规定都只能援用前清施行之法律。直到1915年北洋**颁布《民律草案·亲属编》,才算是有了真正的民法施行。然而这部法典这实质上并未体现现代民法的精神,只是对《大清民律草案》的小修小补,仅仅是删去了极少数民国**概不能行的规定。因此,前清律令中有关“妾为家长族服之图”的规定,在民国初期依然得以施行,也即此时的律文中明文载有关于妾的条文,并且将妾作为家属成员的身份也在司法判例中得到了明确的承认。
1928年,南京国民**基本取得全国的控制权后,从1929年5月开始修订民事法律,到1930年12月陆续发布民法各编,总称为《中华民国民法》(以下简称“新民法”)。其中有关妾的规定的《亲属编》则是在1931年5月起开始付诸实行的。对于纳妾问题,《亲属编》称“妾之问题,无庸规定,”并进一步说明“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承认其存在,其地位如何,无庸以法典及单行法特为规定”。可见,南京国民**的律文中没有明确禁止纳妾的条文,对社会中仍然普遍存在的纳妾现象则采取了“默许”与“明认”的态度。
故以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施行为界,民国时期妾的身份地位可分为两个阶段:前期以《民律草案》、大理院判例及大理院解释法律文件作为判案的依据,后期则是以新民法中的《亲属编》为主要依据。
三、民国初期妾的法律地位
(一)妾与家长的关系
所谓“家长”,是妾的对方人的称谓。妻的对方人称夫,而妾的对方人称“家长”。
近代西方民法的“一夫一妻制”随着晚清法律移植被引入中国,这一原则虽在民初没有得到贯彻实行,但这种理念已经影响了大理院的司法实践。对于妾之身份界定,大理院民国八年上字第106号判例曰:“现行法令采用一夫一妻制,如果家长与妾之关系自不能与夫妇关系同论,盖纳妾之契约实为无名契约之一种,其目的专在发生妾之身份关系,与正式之婚约,其性质显不相同。现行律上关于婚约之规定当然不能适用。”按照大理院这一解释,纳妾不被认为是一种婚姻形式,妾与家长之关系实属契约之一种。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妻与夫相对,而妾却与家长相对,突显了妻与妾关系之不同。
关于妾与家长之关系,大理院民国六年上字第86号判例曰:“家长与妾之关系,在法律上自可认为一种契约发生效力,则但有两方合意,既可以始合而继离,亦自无不准其继离而复合之理。故于事实上,苟其既离复合为真实,自不能不认其家长与妾之关系为存在。”又大理院八年上字第724号判例曰:“妾仅为家属之一员,不能为家之尊长。”七年上字第922号判例曰:“妾为家属之一员,应与其他家属同受相当之待遇。”由此,我们可以从大理院的判例解释中看出,民国初期,妾在家庭中也是家属成员,与其他家庭成员一样享有相同的待遇,甚至“已离异之妾仍可复合”。至于妾与正妻之关系,大理院六年上字第852号判例曰:“家政应有所统属,凡家属关于家事之行为均应受家长之监督,正妻得以监督夫妾尤属当然之理。”可见妻妾在家庭中地位的不同,妾要受到妻的监督。
(2)妾与家长关系的解除
民国初年的大理院通过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将妾与家长的关系看成是一种契约关系,而非婚姻关系。既然认为其为契约关系,反倒使妾在与家长关系的解除中与妻相比有了更为自由的权利。
大理院确立的妾与家长关系之解除条件及方式有如下几种: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关系,且该项权利的行使专属于双方当事人,他人不能代行解除。大理院七年上字132号曰:“夫妇协议离异,应由自身做主,他人不能代为主持。如妾与家长协议解除关系,当然应予准用。”
其次,赋予了妾可单独申请解除关系的权利。其一,女方不知道男方已有妻室,又不愿为妾,则允许其申请解除契约。八年上字第177号曰:“后娶之妻法律上应认为妾,唯订婚之时,不知有妻,又不自愿为妾者,许其请求离异。”其二,当发生不得已之事由,五年字第840号曰:“家长与妾之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此种关系虽亦发生于一种契约,而其性质及效力既与婚姻有别,则关于此种契约之解除自不能适用离婚之规定,应认为无论何时如该家长或该女有不得已之事由发生即可解除契约。”
最后,大理院明确妾对于家长负有贞操义务,若与其他男人私通,则其家长得与之断绝关系。但大理院允许家长之正妻及家长之尊长必要时可将妾逐出家门,但同时也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防止滥用,即必须是发生“意绝之情状(如犯奸之类)”才可行使。七年上字第1372号曰:“为人妾者如有犯**事,其家长或家长之尊亲属得与之断绝关系。”六年上字第852号曰:“妾之家属身份系由契约而生,家长生前虽有时得以解除(如家长与妾有不得已是由时),然家长故后若妾于夫家无意绝之情状者(如犯奸之类)即不致丧失家属之身份,断不容借故驱逐。”
(3)妾与亲生子女关系
民国时期的司法实践确认妾为家属,在这样的逻辑下,妾不是家长,自然就没有资格对自己的亲生子女行使亲权。大理院五年上字第843号曰:“妾生之子女,其父故后由嫡母行使亲权,无嫡母时,由生母行使亲权。”五年上字第1209号曰:“妾虽不改嫁,而其未成年子女之财产,当父母亡故时,依法应由其母代为管理,而嫡母在法律上同于亲母,且以嫡庶之顺序推之,当然应认为嫡母有优先管理权。”又五年上字第1209号曰:“妾生子女,当妾被废去其父家时,除其亲生母子关系不能认为全绝,并经其父仍委令监护外,对妾所生子女,已无亲权可言。”按照如上解释,对妾所生的子女,如父在就由父行使亲权。父亡故后,则有嫡母也即丈夫之正妻行使亲权。如嫡母也亡故,才有子女之生母来行使亲权。此外,子女未成年期间,即使是妾亲生之子,管理财产的权利同样归于妻而不是妾。最后,被废之妾对其所生子女则丧失亲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妾也可以对其亲生子女行使亲权,如大理院五年上字第1239号曰:“父死遗孤(庶子),自以归嫡母抚养为原则。惟依事实上必要之情形,即令由生母抚养,亦绝非法律所禁止。如遗孤尚在襁褓,既不能离哺乳以为生活,即事实上有由其生母抚养之必要。”这主要是从子女生存喂养需要出发而做出的变通。
综上,通常情况下,妾对其亲生子女而言非处于母之地位,嫡母而不是生母(妾)对所生子女享有法定权。但不论由谁来对妾之亲生子女行使亲权,妾与其亲生子女之间的母子关系并不绝对消灭,即使是妾被废弃离家也一样,如四年上字第2325号曰:“妾因被废去家,对于其子女间所生亲生母子之间的关系并不因而消灭,自不得无故加以禁止阻令其永远弗能过问。”
(4)妾的被养赡权
民国时期,妾既然为家属,家长或者家长之继承人就有像对其他家属一样,对妾进行赡养的义务。大理院三年上字第385号 “尊亲属之妾及女,对于现在继承家产之人有手痒赡之权利。”明确妾不仅可以在与家长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家长的赡养,而且在家长亡故后,她一样可以作为家属之一员,获得家长家产继承人的赡养。具体而言,对于妾的被抚养权问题,大理院主要有以下司法解释:
三年上字第1078号曰:“凡为人妾滕者,与其家长虽无法律上之婚姻关系,然苟事实上可认为家属之一人者,其家长即应负赡养之责。若于家长故后,仍为其家长守志,其家长后嗣亦应负养赡之义务。”由此可知,民国时期均明确为人滕妾者,虽然与其家长无法律上之婚姻关系,但如果有事实可证明为家属之一人者,家长即应承担养赡之义务。若于家长故后,仍为其家长守志,其家长后嗣亦应负养赡义务。
大理院不仅明确了妾获得养赡之情形,还解释了妾获得养赡不以同居为要件。如十年上字第449号曰:“妾为家属,于夫亡后固以妻同居,受妻之监督为原则,惟于夫生前既久已分居,嗣又因讼生嫌,则为维持现状仍听其别居亦无不合。”可知民国时期妾获得养赡不需要与财产继承人和管理人同住一起,不以同居为要件。
虽然被养赡是妾的一项权利,但同时大理院明确了妾之被养赡权利不容其任意抛弃。如六年上字第1123号曰:“凡赡养权利,权利人不能率意舍弃,故养赡义务人纵得权利人之同意,将其权利加以限制,而为公益计,究难认为有效。”因此,妾的被养赡权即使经权利人与义务人合意抛弃,法院也不能承认这种抛弃养赡权利的意思表示有效。之所以如此,因为养赡人不仅关涉到个人利益也关涉到社会利益。
4、“新民法”时期妾的法律地位
(一)妾的身份关系
至南京国民**时期,《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第1123条第3项规定:“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又民国二一年院字第735号曰:“妾虽为民法所不规定,惟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1123条第3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南京**时期也是在法律上对妾的家属地位予以肯定的。但与大理院时期不同的是,南京**时期并未明确妾与家长为一种契约关系,二是规定不得以纳妾为缔结契约之目的,否则即属与人通奸,妻可据此请求离婚,但必须是在未明确或默认的情况下才有此权利。民国二二年上字第636号 “纳妾离婚例”曰:“民法亲属编无妾之规定,至民法亲属编施行后自不得以纳妾为缔结契约之目的,如有类此行为,即属与人通奸,其妻自得请求离婚。”
(2)妾与家长关系的解除
妾与家长关系的解除,在民国前期还需要有“不得己之事由”,而在“新民法”的规定下更容易了。最高法院民国二十年上字1437号曰:“妾之制度,虽为从前习惯所有,然究与男女平等之原则不符,基于此原则,如该女不愿作妾时,即应许其随时与其家长脱离关系,不以有不得己之事由为限。”然而,要是家长想要抛弃妾,则务必需要列举相关理由。同院民国二十一年上字第1097号曰:“家长令妾脱离关系,须有正当理由,与妾之对于家长得自由离异者不同。”二十一年上字1098号进一步说明对双方采取不同对待的理由为:“律向处不平等地位之女子,得脱离其继续为妾之拘束。”但上诉案例中的妾都是生活上无独立经济来源的,且又处于弱者地位,自身也不希望离开家庭,法院由此便驳回许其脱离关系的原判。如当时人吕燮华所论,“则岂可因家长之好恶不常,而遐于弃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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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9 13: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 写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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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同人贡献勋章1637股灾纪念章

发表于 2020-1-19 14: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家政问题我觉得从一开始就比较次要的,我觉得无论是作者还是读者,大部分人都经历过学生宿舍或者职工宿舍的生活,也有独居,或夫妻居住,或者与人合租,并且所有同住人都要加班早出晚归的情况,还有商务人士长居于酒店的。
这种情况下,有食堂,有公共卫生间和浴室,有公共洗衣房,有几个定时上门的钟点工,基本就能解决一大群人的家政生活需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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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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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0 02: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过几十年,元老二代三代也许要和归化民逐步平等化了吧,女仆制度会不会就转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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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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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0 10: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女仆学校这个就是过渡期的临时产物,相信等芳草地大学开学以后,有的是正牌子大学生的可以自由恋爱,我想这才是广大元老的真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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