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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多偶制与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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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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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股灾纪念章

发表于 2021-1-9 09: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lkaid 于 2021-1-10 04:05 编辑

本文原载于《澳宋社会科学院学报》,作者李景岚,澳宋社会科学院院士,师从陈皓瑶元老。

        在《澳宋婚姻法》的编纂工作中,是否禁止多偶制(与一夫一妻相对,包括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妻多夫等)成为了争论的焦点。多偶制俨然成了各个议题交战的中心:传统文化承认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合法性,一夫一妻制却是来自元老院的新事物,这使得它成为了改良派注1和革命派注2的战场;尽管元老院在国民中推广一夫一妻制,但多数元老却有着复数的性伴侣,这又使得它成为了平权派注3和威权派注4的战场;部分性别平权主义者持有“要么同时允许‘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要么同时不允许”的立场;此外,有反对异性恋者在批评同性恋时捎带上了对多偶制的批评注5,这使得同性恋支持者对多偶制也有着复杂的情绪。本文将考察各方的观点,并说明为什么多偶制是正当的,但是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国民间的多偶制应当被禁止。

一、多偶制的分类和辨析

        尽管多偶制往往被分为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和多妻多夫三类,但这三类关系要么同时正当、要么同时不正当。真正有意义的分类是“每位成员均与其余所有成员一对一缔婚的多偶制婚姻”与“至少某两位成员并未相互一对一缔婚的多偶制婚姻”。例如在传统的一夫多妻制中,妻妾之间并不具有婚姻义务。当一位妻子死亡时,她的遗产将全部由其丈夫继承,其他妻子(或称小妾)却无权继承。这就属于“至少某两位成员并未相互一对一缔婚的多偶制婚姻”。

      首先,如果从性别平等的角度考量,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应当要么同时正当,要么同时不正当。或许有人会批评称,考虑到生理结构的差异,人口出生数量大体上正比于已婚女性而不是已婚男性;如果从出生人口数量的角度考虑,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都可以使得全部女性已婚,而一妻多夫制却会造成部分女性未婚。诚然“可受精子宫”的数量决定了人口出生速度的上限,然而真实的人口出生数量却主要取决于生育意愿。由于澳宋发达的医学大幅提升了人均寿命并降低了生育的健康风险,每个“可受精子宫”最多可以以每年一个的速度生产婴儿,从16岁到35岁一共可以生产20个婴儿。换句话说,只要有1/10的女性进入异性恋婚姻,就可以保证人口更替。当然,在实际生活中,每位母亲的后代数量远远低于20个。但这也恰恰说明了,决定人口出生数量的主要是生育意愿。根据《1656年澳宋妇幼健康调查报告》,女性不愿意过多生育的主要原因是“没时间带孩子”“无法支撑抚养费用”等。我们可以粗略地理解为,出生人口数量正比于“已婚(者的)收入”和“已婚(者的)时间”。而无论是一妻多夫制还是一夫多妻制,对于“已婚收入”和“已婚时间”的浪费是一致的。

     至于多夫多妻的婚姻,如果假设同性婚姻是正当的,且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也是正当的,那么请问,“多夫零妻”的婚姻是否合法?有人可能会说,“一攻多受”“一受多攻”是合法的,但“多攻多受”是不合法的。可是民政局该如何知道一位国民究竟是攻是受呢?我想,唯一的办法是请政保局的同志半夜偷窥人家性交。更何况一些研究发现攻受可能是流动的。换句话说,“一攻多受/一受多攻”和“多攻多受”的唯一区别就是裤裆里那点事。而多位元老曾联合批示:元老院不是管天管地管裤裆的地方。如果非要说“多夫多妻”和“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在社会层面有什么差别,可能是多夫多妻更难分出一个家主。然而这种现象的本质,还是同时和一位男性/女性缔婚的多位妻子/丈夫之间没有缔婚,因此这位男性/女性就天然地成为了权力的中心。如果在一个一妻二夫的家庭里不仅是两位丈夫分别和妻子缔婚,两位丈夫之间也缔婚,那么从法律上来看这三人就是一个等边三角形,不存在的权力的中心。而在一些“多夫多妻”的婚姻中,譬如一些男性伪明官员同时豢养妻妾和男妓,尽管从性别来看是多夫多妻,(甚至如果这些官员有奇怪癖好的话,也可以达成“多攻多受”)权力的中心仍然是相当明显的。也就是说,人们第一印象里“多夫多妻”和“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区别,本质上还是“每位成员均与其余所有成员一对一缔婚的多偶制婚姻”与“至少某两位成员并未相互一对一缔婚的多偶制婚姻”之间的区别。


注释:
1,改良派,主张循序渐进、以经济方式引导移风易俗。(例如课以奴仆税)
2,革命派,主张用激烈乃至暴力手段强制禁止旧陋习。(例如“净化”)
3,平权派,主张推动元老和普通国民之间的平等。(例如姬信的“土著保护协会”)
4,威权派,主张无限扩展元老权力。
5,反同性恋人士用多偶制批评同性恋的的例子有“假如把同性婚姻合法化,那就意味着婚姻不再局限于一夫一妻咯,这样的话一夫多妻岂不是也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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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9 09: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写完就发出来了[囧]
既然发出来了那后面的部分就过两天在写吧233
是哲学论文的体裁,可能有些枯燥。
参考了林垚的《同性婚姻、性少数权益与“道德滑坡”论》一文。
主要是想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元老可以妻妾成群,我们归化民只能一夫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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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分包专项扶持全球区域发展办公室(封地办)主任王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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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9 09: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Alkaid 发表于 2021-1-9 09:08
没写完就发出来了[囧]
既然发出来了那后面的部分就过两天在写吧233
是哲学论文的体裁,可能有些枯燥。

我的解释是因为元权神授,然后继续开倒车

不过我想你不会愿意接受的
有人说开发殖民地种粮是反人类,我觉得强迫农民进行劳动本身就是赤裸裸的剥削反人类行为。元老院应该大力发展灵能农业,念咒种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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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9 09: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lkaid 于 2021-1-9 09:48 编辑
ymfcBytvnirdhy 发表于 2021-1-9 09:32
我的解释是因为元权神授,然后继续开倒车

不过我想你不会愿意接受的

那我会问你:为什么元权是神授的?你要是能解释得通也行。

哲学嘛,就是比较喜欢刨根问底。很多哲学论文喜欢会把一些看似是常识的东西当作未知的问题去讨论,然后试图用一些更基础的东西作为前提,然后从前提中去推导出它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比如很经典的,请问苏格拉底会不会死?废话,当然会死。但是哲学家会说:前提1,人都会死;前提2,苏格拉底是人;所以得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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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9 09: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意思, 想催更。“真正有意义的分类是“每位成员均与其余所有成员一对一缔婚的多偶制婚姻”与“至少某两位成员并未相互一对一缔婚的多偶制婚姻”。”这句话感觉抓住了这个问题的核心,很有意思,很期待接下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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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

发表于 2021-1-9 10: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婚姻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个是伦理道德问题,比如一些教义规定只能单配偶,以及是否允许多元婚姻;另一个还是财产的问题。
每位成员均与其余所有成员一对一缔婚的多偶制婚姻” 与 “至少某两位成员并未相互一对一缔婚的多偶制婚姻” 之间的区别

这点我觉得挺有道理,具体来说(按我的理解),如果采用第一种,即婚姻中所有涉及的配偶都放进一个池子,在财产等问题上会更混乱,比如一个“妾”死了她的遗产由好几个夫和好几个妻继承,但分配的合理性就会很麻烦。具体到澳宋社会,要是元老共用女仆会导致两个异性恋元老形成事实婚姻?
第二种其实还行,有点情夫/情妇/私生子合法化的感觉,财产上不会太乱,伦理上……反正我觉得挺好,就是在具体的社会执行上也许会造成问题(也没准减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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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9 10: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的本质是维护私有财产的有序继承的工具,而家庭本质上是阶级再生产的场所,无论其具体形态如何,其本质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我认为没有必要限制婚姻的具体形态。但是涉及到婚姻就必须要明确人权问题,毕竟髡贼的社会目前还是有奴隶阶级的,而且占领下的原明领土也留存有奴婢阶层,这些人的人权如何定义是个巨大的法律问题,如果不能明确或者进行取缔,对于后期的民事治理是一个巨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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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

发表于 2021-1-9 10: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委1917 发表于 2021-1-9 10:29
婚姻的本质是维护私有财产的有序继承的工具,而家庭本质上是阶级再生产的场所,无论其具体形态如何,其本质 ...

从家奴累进税看元老院长期来看是主张废奴的,元老采矿的奴隶只是人口少而不舍得死归化民的权宜之计,而且现在元老中也有对这一点奴隶的反思,比如正文许延亮视察胡五妹那一段。所以人权和奴隶制应该不会成为婚姻法的阻碍。
具体到奴隶婚姻问题,估计元老云暂时在民事问题上还管不到大户家里,可能是民不举官不究,还有大户自己给安排吧,要是有命案这些才会主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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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

发表于 2021-1-9 10: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委1917 发表于 2021-1-9 10:29
婚姻的本质是维护私有财产的有序继承的工具,而家庭本质上是阶级再生产的场所,无论其具体形态如何,其本质 ...

婚姻的私有制本质不假……但是即便不说伦理道德,牵涉到经济问题也不是小事,为啥说没必要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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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9 10: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指树可名 发表于 2021-1-9 10:44
从家奴累进税看元老院长期来看是主张废奴的,元老采矿的奴隶只是人口少而不舍得死归化民的权宜之计,而且 ...

不是,我的意思是现代婚姻法的前提应该是双方(或者多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奴隶制的存在意味着法律适用者之间不一定是平等的,所以会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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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9 10: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文作者(李景岚)是男的还是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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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吗?不重要  发表于 2021-1-9 19:37
重要吗?不重要  发表于 2021-1-9 13:01
我们吊在高高的路灯上面,听元老讲那过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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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9 11: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指树可名 发表于 2021-1-9 10:45
婚姻的私有制本质不假……但是即便不说伦理道德,牵涉到经济问题也不是小事,为啥说没必要立法呢? ...

我没说没必要立法啊,只是说立法没必要规定婚姻的具体形态而已,关于财产,继承和权力义务啥的还是应该立法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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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9 13: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委1917 发表于 2021-1-9 10:47
不是,我的意思是现代婚姻法的前提应该是双方(或者多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奴隶制的存在意味着法 ...

嘿嘿涉及到更平等的元老可就麻烦了,元老与无继承权的“元老”的婚姻、与“归化民”的婚姻……
很有可能会单独出一个《元老婚姻法案》,区别于社会大众的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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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9 23: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啥啊,导师是随便指派了个研究生给审的开题报告吗?
大明律从来也没有允许一夫多妻啊,不光大明一朝,历朝历代基本都没有存在过“一夫多妻”,事实存在的是“妾”,与“妻”有本质区别。存在性关系和共同生活显然不能就给下同样定义啊,还有管理权和财产权等天大的区别呢啊。再说,既然假设存在平等的多妻/多夫/多攻/多受关系进行探讨,这不是重婚吗?带来的问题及影响如何?隔壁昨天不是刚上传了《中国妇女通史 大明卷》吗,你这起码文献综述都没读够30篇文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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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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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9 23: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你做了一元和二元角色讨论,何不扩展到三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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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0 01: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谁家九灵暗飞声 于 2021-1-10 01:35 编辑

请问陈皓瑶元老是那位?李景岚又是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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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0 01: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制度难道不是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结果吗,婚姻制度其实就是社会角色和经济利益的绑定契约。
一夫多妻本来就是男权社会的必然。而如果彻底男女平权,那婚姻制度也就不重要了。
每个人都是社会人,承担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社会的福利,不需要用婚姻制度来互相绑定。
而在元老院这方面,除非发展到真正人人平权的那一天,否则根本不可能去关注这个什么多偶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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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0 04: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lkaid 于 2021-1-10 04:07 编辑
lilei105 发表于 2021-1-9 23:44
这啥啊,导师是随便指派了个研究生给审的开题报告吗?
大明律从来也没有允许一夫多妻啊,不光大明一朝,历 ...

感谢指正,我在第一段里顺口提了一嘴的“传统文化承认一夫多妻制”的确是错误的。目前已修正为“传统文化承认一夫一妻多妾制”

但是,这篇论文第一段的核心论证“多偶制分为‘每位成员均与其余所有成员一对一缔婚的多偶制婚姻’和‘至少某两位成员并未一对一缔婚的多偶制婚姻’”和你所提到的“传统文化允许‘一夫一妻多妾’而不允许‘一夫多妻’”并没有任何冲突之处。

至于所“这不是重婚吗”,您是指这篇论文讨论的内容犯了旧时空的“重婚罪”吗?可是这篇论文就是在讨论新时空的婚姻法里是否要认为重婚有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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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0 04: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lkaid 于 2021-1-10 04:24 编辑
lilei105 发表于 2021-1-9 23:57
既然你做了一元和二元角色讨论,何不扩展到三元呢?

我认为到了本文写作的年份(1660年左右),至少在核心统治区新纳妾不合法应当已经成为一种无需讨论的共识了。

此外,对于核心统治区已有的妾,我认为民政局要么将其将其登记为夫妻关系(当然,老爷可以和妾签婚前协定以避免妾分走家产),要么认为妾是被买断的妓女。其实妾内部也分侧室、副室、侍妾、通房等不同等级,可以考虑不同等级分别处理,但是宗旨是用打了补丁的现代关系去模拟古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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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0 15: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ymfcBytvnirdhy 发表于 2021-1-9 09:32
我的解释是因为元权神授,然后继续开倒车

不过我想你不会愿意接受的

套用正文一句话
“自己立志三妻四妾的,还要建人种博物馆,怎么要求手下清心寡欲的?那不成了太平天国了。”
洪秀全你好,洪秀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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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02:06: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等更 紫薯布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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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09: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元老要啥法律来确保他们多几个伴侣是合法的?他们口含天宪。折腾这个真是傻子一样的存在。
有钱人包二奶养小三,3天换1个正妻,请问犯什么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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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15: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就是简单事情复杂化
中国历朝历代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髡贼正处于一个社会急剧变化的时代,那个时代买卖奴隶还都是合法的。隔几十年法律就要大修,考虑到过渡时期的稳定,以及当时存在奴隶的社会现实,没有必要一步到位,应当继续沿用一夫一妻多妾制,可以规定妾的孩子有平等的继承权即可。
等到社会发展成熟,再用法律明文规定一夫一妻,不允许纳妾。
至于元老,我看有些人还在套用屌丝的思维,而不觉得自己是统治阶级。元老想娶几个就娶几个,哪个法师敢啰嗦??那个结婚证对元老真的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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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23:05: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xiongbenxiong 发表于 2021-2-7 15:12
感觉就是简单事情复杂化
中国历朝历代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髡贼正处于一个社会急剧变化的时代,那个时代买 ...

其实对楼主这个id发出的一系列帖子可以管中窥豹:楼主可能想追求的是在论坛上打造一个写字就要注意男女平等,最好临高可以跑步进入更平等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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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同人贡献勋章1637股灾纪念章

发表于 2021-2-8 00: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pteron 于 2021-2-8 00:40 编辑
xiongbenxiong 发表于 2021-2-7 15:12
感觉就是简单事情复杂化
中国历朝历代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髡贼正处于一个社会急剧变化的时代,那个时代买 ...

我觉得这个对元老的主要意义在于其在社会上的示范效应,也就是”元老带头一夫多妻制“,”元老带头一夫一妻多妾制“,”元老带头一夫一妻制“,以及”元老带头多搞情人“,”元老带头倡导忠贞不二“之类的区别。
虽然说社会现实的变化没有那么快,但是总体而言,社会氛围还是会上行下效的。
所以即使如你所说婚姻制度改革可以放在社会成熟后再进行,这个社会成熟过程中的方向还是要靠元老去引导的。如果听之任之,改革是不可能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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