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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宋广东特别市城市乞丐处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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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股灾纪念章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南洋船票

发表于 2019-6-26 14: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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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澳宋广东特别市城市乞丐处理办法(草案)


1631年x月x日 广州特别市政府公布


一、为使乞丐在劳动生产,或学习技艺中,达到改造教育自谋生活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二、由本市政府的民政局、警察局、国民军负责,并邀各群众团体协助,组织处理乞丐委员会,统一处理。
三、就现有之普济堂、或其他救济机构加以整理,成立乞丐收容所,作为一常设社会福利机构,对乞丐采取一面收容,一面处理,逐渐肃清之方针。但为迅速处理起见,本市根据需要,设临时收容所数处,作为临时处理乞丐的机关。
四、靠近本市各县,应切实管教游民,禁止入城行乞,并由城市警察局及国民级于入城处所盘查阻止,劝其回乡生产。
五、严禁强乞恶讨,以及乞丐行业授徒,或组织乞丐从中渔利等行为。违者由警察局、国民军予以逮捕,强制入所。
六、本市视目前人力物力财力情形,首先处理有劳力之乞丐及职业乞丐等,再处理老幼残废或妇女等乞丐,对正在处理范围内的乞丐,由警察局、国民军定期强制如所。
七、收容的乞丐,依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之:


(一)家在城市以外者,动员其返乡生产,遣送回籍,由沿途各县招待食宿(各县镇联络员处设临时食宿站,每人每日两餐每天以二十四两杂粮报销,每日行程六十里,总行程一百二十里)并由民兵押送至原籍,或其他指定安置地点,有劳力者强制从事生产,无劳力者交由其家人亲戚予以安置教养。
(二)查明散兵游勇者,由纠察队及公安局迳送本市负责政治保卫机关处理之。
(三)无家可归而有劳动能力之男子编成劳动大队,送市内需要劳动的部门,或其他指定地区参加劳动,劳动大队“以工代赈”为原则。
(四)无家可归之老幼残废或妇女,由普济堂或其特设部门,(如安老所、育幼所、妇女教养院。)安置教育,参加适当劳动。
(五)无家可归之青年可以学习技艺者,由普济堂或其平民习艺所,施以较长期之技艺训练,使能有一技之长自谋生活。
(六)业经改造,有谋生能力者,可准其自由就业,市政府予以就业之便利。
(七)家在本市内居住者,经短期教育后,交由其家人取保领回,从事生产。
(八)职业乞丐及以乞丐行业授徒者,严加管教强制劳动。


八、乞丐收容所之教育,以下列内容为主:


(一)树立自食其力的思想,并养成劳动习惯。
(二)学习生产技能。


九、乞丐收容所之卫生及医疗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筹划。
十、乞丐在收容期间由堂(或所)方供给之,供给标准每人每日以二斤杂粮(市秤)计,凡住留较久者,均应按其体力从事各种生产,以求自给,普济堂之生产基金及其他经费另行规定,但应以逐渐达到生产自给为目标。
十一、乞丐收容所及普济堂之经费,由财政开支,由市政社会事业费内报销,任何公私团体,不得假借名义,进行劝募。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各元老及相关部门得提出修改意见,报请广州特别市政府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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