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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澳宋帝国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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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3 19: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澳宋帝国元老院第三次全体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思广益,团结全国各党各派力量,听取社情民情,更好地建设巩固由元老院领导的的独立、统一、富强的澳宋帝国,依照《共同纲领》等宪制性文件,设立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制订本法。

第二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监察监督、参政议政。

第三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元老和归化民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祖国建设的事业。

第五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北方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六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接受元老院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指导。

第七条 年满二十五周岁的澳宋帝国公民,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经澳宋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各级澳宋政治协商会议:

(一)曾在各级**机关内服务三年以上,著有信望的;

(二)曾在社会团体内服务、担任职务三年以上的;

(三)曾在北方地区、海外侨民居留地工作三年以上的;

(四)社会知名度极高,知识渊博丰富的;

(五)其他经元老院澳宋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研究后认定合适的。

第八条 每届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及代表人选,由元老院政协筹备委员会协商决定。各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及代表人选,经上届政治协商委员会提名,报请元老院政协筹备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决议不得与元老院的决议、法令、宪制性文件向抵触。发生抵触的,由元老院予以驳回。第十一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参加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参加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十四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的参加单位或代表或全国委员会委员,如有违反澳宋本法、《共同纲领》等宪制性文件或重要决议的,由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或全国委员会视其程度,分别予以警告,撤换代表,撤销委员资格或撤销参加单位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由全国委员会所给予的处分,如被处分者不服,应向下届全体会议提出申诉。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十一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允许延长任期。

第十二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十三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允许临时召集。

第十四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五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和社会贤达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超过二分之一的代表出席;应当有超过二分之一的出席代表同意才可通过决议。

第十六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澳宋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澳宋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元老院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元老院及其内阁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以及其领导成员的任免案,并提交元老院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十八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二十条 大区、直辖市设澳宋政治协商会议的大区、直辖市委员会;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各殖民地原则上不设立地方委员会。如确有必要设立的,应由总督报请元老院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进行审核,方可设立。

第二十一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的大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二十五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和社会贤达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澳宋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二十七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二十八条 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法自通过次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本法通过前已经成立的澳宋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其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变。确需进行更改的,应由各级地方**报告元老院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予以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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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1637股灾纪念章

QQ
发表于 2019-10-24 00:42: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党派?狒狒治下似乎还没有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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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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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

发表于 2019-10-24 11: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挺全面的,但是我没看见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任免相关条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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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9 18: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墨 发表于 2019-10-24 11:58
挺全面的,但是我没看见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任免相关条例啊

写了,公推公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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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9 18: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墨 发表于 2019-10-24 11:58
挺全面的,但是我没看见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任免相关条例啊

写了,公推公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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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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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8 09: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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