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邓子睿 于 2025-10-24 23:04 编辑
第36号法律
治安警察法
第一条 政治社团的主要组织者(或者分支机构的主要组织者)必须在社团组织之日起三日内,向对社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派出所报告社团名称、章程、办公室和主要组织者的姓名。当对报告的项目进行任何更改时,这同样适用。
第二条 希望举行与政治事务有关的公共集会的人必须指定发起人。发起人必须在集会前至少三小时向对集会地点有管辖权的派出所报告集会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但不包括到达会场所需的时间。如果程序集在报告时间后三小时内未启动或暂停超过三个小时,则报告将失去效力。为依法组织的立法机构成员选举做准备的集会,不要求在投票日前五十天内根据本条提出报告,但仅限于有资格进行竞选活动的人和有权当选的人。
第三条 在认为有必要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宁的情况下,当局可以命令与政治事务无关的社团或集会遵守第一条或第二条的规定。
第四条 发起户外集会或者群众群众运动时,发起人必须至少提前十二小时向辖区的派出所报告地点、日期、时间和路线。但是,这不适用于葬礼、宗教集会、学生或学生体育活动或其他传统上允许的活动。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政治团体: 1.陆军和海军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人员。 2.警察。 3. 牧师、僧侣、道士和其他宗教领袖。 4. 公立、公立和私立学校的教师、学生和学生。 5.女性。 6. 未成年人。 7.被剥夺公共权利或被停职的人。 妇女和未成年人不得参加政治讨论集会,也不得成为政治讨论集会的发起人。被剥夺公共权利或被停职的人不得成为公开讨论集会的发起人。
第六条 非澳宋人不得参加政治社团或公开讨论集会的发起人。
第七条 社团不得制定规定,要求依法组建的立法机构成员对其在大会之外发表的言论和决定负责。
第八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安宁所必需的,公安人员可以限制、禁止、解散户外集会、群众集会、人群,或者解散室内集会。如果社团属于前款规定,内政部长可以禁止该社团。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处分侵犯的人可以向澳宋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在集会上,不得讨论、辩论重罪、轻罪初审前审的事项,不得讨论、辩论禁止讨论、旁听的诉讼事项。也不得煽动犯罪、为不法行为辩护、奖励或协助罪犯或刑事被告,或讨论或辩论旨在陷害刑事被告的事项。
第十条 在集会上,讨论、辩论违反前条规定或 者被认为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与安宁或者损害公共道德的,警察可以停止讨论、辩论。
第十一条 当警察就社团、集会或群众运动进行询问时,主要组织者、主席或发起人必须回答,被警察认定为主要成员或主要参与者的人也必须回答。派出所可以派出穿制服的警察监督与政治事务有关的公众集会。这同样适用于被认为可能扰乱公共秩序和安宁的与政治事务无关的集会。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或被警务人员认可为主要参与者的人必须按照警务人员的要求提供座位。
第十二条 在集会、群众运动中发生骚乱或者暴力行为时,警察可以进行干预制止,不服从命令的,可以把个人带离现场。
第十三条 集会、群众运动,除按规定准携带武器外,不得携带武器或者危险器械。
第十四条 禁止秘密社团
第十五条 依法组建的立法机关成员,为筹备立法事务,不受第一条、第五条的适用。
第十六条 在街道等公众活动自由的场所,公安机关认为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害社会道德的,可以禁止张贴、散发、公开朗诵或者其他涉及文件、图片、诗歌或者其他表现形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允许为下列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公开诽谤行为,或者为第二项目的引诱、煽动他人: 1. 加入或鼓励他人加入工会,以协商工作条件或报酬,或阻止他人加入工会。 2. 强迫雇主解雇工人或拒绝工作申请,或强迫工人停止工作或拒绝工作机会,以进行协同解雇或罢工。 3. 强迫另一方接受工作条件或报酬,或与农业用地租赁条件有关的条件,对另一方实施暴力、威胁或公开诽谤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维护和平与秩序时,可以禁止携带武器、爆炸物或者配备武器的物品。
第十九条:违反第一条者将被处以最高30澳元的罚款,未提交第一条要求的通知者将被处以最高50澳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第二条第1款或第2款者,最高罚款20澳元,未提交第二条第2款要求的通知者,最高罚款30澳元。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四条者将被处以最高20澳元的罚款,未提交第四条要求的通知者将被处以最高30澳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五条或第六条者,处20澳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条或第六条加入社团者,同样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八条第1款的限制或禁止,或者被命令解散后不驱散的,处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澳元以下罚金。违反第八条第2款禁止者,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100澳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四条:违反第九条或第十条的暂停令者,处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10至50澳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不回答第十一条第1款的询问或未如实回答的人,或在第2款的情况下,拒绝警察监督或不提供所要求的座位的人,将被处以最高50澳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命令离开后不离开的,处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20澳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十三条者,处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0澳元以下罚金。第二十八条:组织或参加秘密社团者,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八条:组织或参加秘密社团者,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十六条的禁止令者,处1个月以下的轻刑或30澳元以下的罚金。
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七条者,将处以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重刑,并可处以3澳元至30澳元的罚款。这同样适用于对参加雇主解雇或工人罢工联盟的个人实施暴力、威胁或公开诽谤的人。
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十八条之禁止者,处六个月以下重徒刑。
第三十二条:本法规定的公诉时效为六个月。
注:本法之规定不适用于元老。涉及元老之相关事件,由元老大会根据《元老集会和政治社会法》行使专属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