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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元老院及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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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股灾纪念章第三次反围剿纪念章南洋船票

发表于 2019-6-26 14: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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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元老院及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宣言作者ID北朝论坛
黑屋里的粗胚同人重要信息涉及方面
法律内容关键字
宣言,自由,平等,公民权利转正状态
待转正发布帖北朝原帖
【初稿】《大宋元老院及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宣言》同人写作情况完结情况
完结首次发布
2018-08-21最近更新
2018-08-22字数统计 (千字)
1.3









  
鉴于革命形势一日千里,法学会特意改写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以备将来元老院审议并在合适的时候发表。
另鉴于大宋目前仍存有契约奴和非国民制度,在此特地将标题改为《公民权利宣言》,以示本宣言的适用范围。
如有任何建议,请随意评论,以上。



16XX年大宋元老院及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宣言
(16XX年X月X日元老院全体元老大会颁布)

序言

组成元老院全体元老大会的元老们,相信对于公民权利的无知、忽视与轻蔑乃是公共灾祸与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乃决定在一个庄严的宣言里,呈现公民自然的、不可让渡的与神圣的权利,以便能不断地向他们提醒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以便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行动,因能随时与所有政治制度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更受尊重;以便大宋元老院及人民共和国治下公民今后根据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所提出的各种要求,总能导向对元老院和公民的维护和导向全体公民的幸福。
因此,元老院全体元老大会在光辉的启明星旗下,承认并且宣布全体大宋元老院及人民共和国治下公民拥有如下的权利。


正文

第一条 公民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公共权益基础之上。
第二条 一切政治结合均旨在维护公民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和安全。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于元老院。任何团体或任何个人皆不得行使元老院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是指能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公民行使其自然权利,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公民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所未要求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意的表达。法律对于所有的公民,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的眼里所有公民一律平等,皆能按照他们的能力平等地担任一切公共官职、职位与职务,除他们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受任何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确定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任何公民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但任何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则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即属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设立确实必要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通过并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处,任何公民均不应遭受刑罚。
第九条 所有公民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均应被推定为无罪,而即使判定逮捕系属必要者,一切为羁押人犯身体而不必要的严酷手段,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任何公民不应为其意见甚至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只要它们的表达没有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自由交流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此项自由的滥用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权利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装力量。这一力量因此是为了元老院和全体公民的福祉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益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公共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的开支,公共赋税是不可或缺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知悉其公共赋税的用途,并对其使用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一切公务人员报告其行政工作。
第十六条 财产是不可侵犯与神圣的权利,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对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时基于公正和预先补偿的条件,任何公民的财产皆不可受到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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