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anacondayz 于 2021-12-17 11:05 编辑
澳宋国工业产权保护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第二条 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第三条 非澳宋国国民,在澳宋国的领土内依法注册有真实和有效的民营企业单位的,该民营企业单位的工业产权和本国国民所注册的民营企业单位享有同样的保护。 第二编 专利权 第一章 通则 第四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序地扩散元老院的工业技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编。 第五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六条 大图书馆下属专利审查办公室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大图书馆依法授予专利权。 第七条 元老院下属企事业单位所申请的发明创造,在授予专利权后,应当进行保密,在对民营企业单位实施技术许可后在元老院下属出版单位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告。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九条 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可以依法处置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一条 元老院下属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不可以转让,民营企业单位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大图书馆下属专利审查办公室登记,并在元老院下属出版单位所发行的出版物上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图书馆备案。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做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被授予专利权的民营企业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三百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一百元。 被授予专利权的元老院下属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权公告后的有效期限内,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许可民营企业单位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法务省下属专利代理事务办公室办理。 法务省下属专利代理事务办公室应当依法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大图书馆下属专利审查办公室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告前,大图书馆下属专利审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本国范围内的出版物上发表过和公开使用过;也没有任何单位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大图书馆下属专利审查办公室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一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在申请日以前在本国范围内的出版物上发表过和公开使用过;也没有任何单位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大图书馆下属专利审查办公室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五条 大图书馆下属专利审查办公室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当面提交的,以提交当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六条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大图书馆授予发明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在元老院下属出版单位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告。发明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条 元老院下属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均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民营企业单位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民营企业单位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大图书馆登记和在元老院下属出版单位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告。 元老院下属企事业单位放弃专利权的,需经元老院全体大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自大图书馆公告授予民营企业单位所获专利权之日起,任何民营企业单位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最高法院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三十三条 最高法院对宣告民营企业单位所获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最高法院登记和在元老院下属出版单位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最高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三十五条 如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中央政务院下属各省和各大区政府报经中央政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法院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民营企业单位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民营企业单位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民营企业单位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三十八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的实施的,最高法院根据后一民营企业单位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最高法院根据前一民营企业单位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的强制许可。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四十条 最高法院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最高法院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四十二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最高法院裁决。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四十三条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或巡回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第四十六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四十七条 假冒专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最高法院或巡回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四十九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最高法院或巡回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第五十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最高法院或巡回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五十三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编 商标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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